开始时间:1970-01-01
结束时间:1970-01-01
招聘城市:
详细地址:
北京大型招聘会:
http://www.bjzph.com/beijingdaxingzhaopinhui/2010年11月18日9点至14点,在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主馆举办“广西重点领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会”,到现场招聘单位约50家。请同学们凭学生证入场。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一、学校有关部处及各学院(系)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毕业生的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毕业教育、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在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重要意义,鼓励他们自觉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单位锻炼成才;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西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学校有关部处及各学院(系)要广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毕业生开拓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渠道,让毕业生更多地了解西部地区和基层,让他们充满热情和信心地投入到西部地区和基层的广阔空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学校对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和奖励。享受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政策优惠和奖励的学生范围以签订三方协议上的签约单位名称和单位所在地为准,违约或改派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学生不享受政策优惠和奖励。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本意见所称基层是指除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以外的城市所辖县及县级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及城市社区。
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到西部地区就业的非西部生源毕业生,户口可迁回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单位。
(三)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县级以上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到西部其他省市的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 元,县级以上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对到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7000元,对到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对到非西部地区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上学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的,学校代其偿还50%的助学贷款。对于去西部、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后考取我校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可优先予以审批。
(五)毕业生在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非西部地区的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后,表现良好,经原单位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者,可给予适当分数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六)积极鼓励我校毕业生志愿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各类项目,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参加以上项目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我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学校可对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对待;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参照本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四、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如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的有关政策优惠和奖励规定只适用于在2011年6月30日前与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签约的毕业生。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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