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聘会2010年5月13日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5-04 伯纳汇才网 招聘 求职
尊敬的用人单位:
为了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计划定于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在枫林园一楼大厅(南开区宾水西道2号,体育中心对面),联合举办以“携手助残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为主题的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诚邀您单位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一个适合的工作岗位,奉献一份爱心。
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对到场招聘单位免收各项费用,请有意参加的单位填写《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招聘单位登记表》报名,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83811129 23259975(传真)
Email : tjcjr@163.com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天津市促进稳定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
(摘要)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各用人单位需提供规定材料到注册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鼓励单位在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中,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职工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我市先后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单位按排残疾人就业,现将有关政策摘要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残疾人的不在申请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当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可以申请6000元补贴。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往年毕业、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可以申请5000元补贴。
2、用人单位每新招用一名高、中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高科技岗位的,可以申请4000元补贴;每新招用一名低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岗位的,可以申请3000元补贴。并自与残疾人学员签订《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书》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
3、用人单位每新招用除以上1-2项情况之外的1名残疾人,可以申请2000元补贴。
二、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规定办理了每年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的年度审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可申请补贴奖励。
2、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应与全部残疾人职工签订了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
补贴奖励人数=核定的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
三、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在为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时,可以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安排残疾人职工在5人以下的(含5人),按每个改造或改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含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对每个申请单位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安排残疾人职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含10人),按每个改造或改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60%的补贴(含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对每个申请单位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3、安排残疾人职工在10人以上的,按每个改造或改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70%的补贴(含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对每个申请单位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单位申请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补贴每五年可享受一次。
四、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或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招用了残疾人职工,且残疾人职工在岗工作满一年,并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
转岗培训补贴的对象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招用的残疾人职工连续在岗工作满三年,期间因工作需要调换了工种岗位,为此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了切实的转岗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
以上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对残疾人职工进行在岗或转岗技能培训的一次性补贴。
1、按规定要求办理了每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核,按审核结果履行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签订了一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转岗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职工一次签订或连续签订在三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在岗或转岗的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要有详细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考核记录,有单位组织培训部门的鉴定意见,并由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职工签字。
(二)培训补贴的标准
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的标准,按每培训一名残疾人职工给予单位一次性3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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